台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
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高水平创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加快推动全市城市货运配送绿色高效发展,着力培育一批运作高效、服务规范的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助力实体经济降本增效、服务国际国内“双循环”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企业】示范企业是指在台州市辖三区(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和台州湾新区范围内具有一定示范作用、能代表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先进水平和发展方向的城市配送企业和服务于城市配送企业的第三方平台型企业。
第三条【实施主体】台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示范企业的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纳入条件
第四条【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在台州市辖三区(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和台州湾新区范围内主要从事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的企业和服务于城市配送企业的第三方平台型企业。
第五条【纳入条件】申请纳入示范企业考核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台州市辖三区(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和台州湾新区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的企业;
(二)符合下述情形之一:
1、2020年1月1日(含)后首次登记新能源配送车辆50辆及以上的平台型运营企业;
2、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满1年,且有2020年1月1日(含)后首次登记新能源配送车辆5辆及以上的城市配送企业;
3、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满1年,且有2020年1月1日(含)后首次登记新能源冷藏配送车辆2辆及以上的城市配送企业。
(三)具备对所属配送车辆信息化动态监控能力和调度能力,并能够按要求与台州市城市配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信息对接,所有卫星定位信息按要求统一接入监管平台,保证数据准确畅通;
(四)近1年内无较重及以上失信记录,且无同等责任(不含)以上的重、特大交通事故。
(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程序
第六条【考核周期】台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实施年度考核,每年运营奖补政策实施前,对上年度认定的示范企业运行情况实施考核。
第七条【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绿色货运配送车辆配置、标准化管理、企业经营、先进组织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5个方面内容。
第八条【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包括基础指标、扣分指标两类设置(见附件)。基础指标满分100分,另设置扣分项20分,基础指标与扣分指标相加为总得分。根据台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实际发展情况,每年对考核指标进行调整。
第九条【考核程序】
(一)报送。每年6月底前,拟申请纳入台州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的,依据评价指标内容开展年度得分自评,并向台州市交通运输局报送年度得分自评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台州市交通运输局收到企业的考核申请材料后,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材料审核、实地调查等形式进行初审。初审不通过的,应向企业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台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集中审查。复审不通过的,应向企业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四)公告。复审通过的企业,由台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并抄告相关部门和企业。
第十条【考核结果】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的视为考核合格,认定为台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
第十一条【资格取消】示范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示范企业资格:
(一)企业申请取消;
(二)企业被依法终止;
(三)逾期未上报年度考核报告或年度考核不合格;
(四)在申请认定或年度考核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示范企业资格。
被取消示范企业资格的,应主动去除车身统一标识,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台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
第十二条 示范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个月内将有关证明材料报台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补贴】对认定的示范企业给予相应的运营补贴;示范企业中得分在前15%的评为优秀示范企业,给予推优评先。
第十四条【通行停靠便利】示范企业的新能源配送车辆享受优先通行权和免费停靠政策。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