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联合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合会名称:台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联合会,中文简称:台州绿配联合会;
英文名称: Taizhou City Green freight distribution federation
英文缩写:TCGFDF。
第二条 联合会性质:联合会为台州市城市配送领域的优质企业及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联合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创建“集约、高效、绿色、智能”的城市货运配送服务体系为目标,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引,以遵从政府决策,坚持市场导向,搭建合作平台,推动共同发展为原则,研究构建开放互通、联动高效、绿色智能的综合货运配送体系。
第四条 联合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联合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台州市交通运输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台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台州市交通运输局党委。联合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联合会的地址:浙江省台州市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联合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城市货运配送相关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贯彻中出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受政府或有关方面委托,组织和实施市场调查与统计,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绿配发展规划、政策措施、管理规范等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三)协助交通、公安、商务三部门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工作,分析市场形势,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信息网络,为会员、政府部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推动开展会员间信息联接、业务合作、资源共享,实现信息互联、机制互通、政策共享、商业共赢。
(五)组织举办各类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相关的学术研讨会、报告会、论坛,专家会员不定期开展专题讲座,引领会员深入学习,促进会员交流,不断提升理论水平,助推会员共同前行。
(六)协助政府加强会员法制建设,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建立,接受委托参与协调会员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调解会员之间纠纷,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七)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联合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联合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联合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联合会的意愿;
(三)在联合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积极参与联合会开展的各项工作,承担联合会委托的相关工作;
(五)向联合会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数据,并对联合会提供的重要信息、资料严格保密;
(六)城市服务、智慧信息、物流园区、城市配送、新能源装备、商贸流通等环节的市场经营主体及专家学者;
(七)三年内没有严重失信记录和重大安全事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联合会的活动;
(三)获得联合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联合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提请联合会保护其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六)合理享有联合会的资源及研究成果的权利;
(七)自愿加入和退出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联合会的决议;
(二)维护联合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联合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联合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联合会的章程及规定,支持并积极参加联合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监督联合会章程执行情况;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理事会名单、监督理事会工作;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修订会费标准;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联合会发展的重大议题和工作任务;
(三)提出章程修正案建议,并报会员大会审议;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联合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三条 联合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联合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联合会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联合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联合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联合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联合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牵头召开联合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等;
(二)牵头提出联合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牵头协调联合会资金筹措和使用;
(五)统筹协调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联合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联合会会员或其他单位提供的专业项目经费。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联合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联合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联合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联合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联合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合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五条 联合会按照党章规定,经台州市交通运输局党委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联合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六条 联合会党组织负责人,由联合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七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八条 联合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联合会党组织意见;联合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 联合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条 联合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联合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一条 联合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合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